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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城洋民初字第0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王修明与宿迁浩达置业有限公司、宿迁嘉盛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明,宿迁浩达置业有限公司,宿迁嘉盛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洋民初字第0682号原告王修明,男,1953年10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金勤虎,江苏正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浩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现科。被告宿迁嘉盛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苏文。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修明诉被告宿迁浩达置业有限公司、宿迁嘉盛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修明撤回对被告宿迁浩达置业有限公司、宿迁嘉盛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32元,减半收取281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小元代理审判员  施显军人民陪审员  朱从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明杨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