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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2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方亚坤与吴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亚坤,吴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2196号原告:方亚坤,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吴锋生,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亚坤与被告吴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亚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方亚坤负担。审判员  沈劲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汤丹凤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