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府执字第0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东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府执字第00053-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人民西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班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东,男。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3)府民初字第00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东未能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东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分理处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东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分理处账户内的存款159000元至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2710120101922419901174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飞审 判 员 贾飞代理审判员 柴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