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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卢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卢民初字第113号原告张某甲,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住卢龙县。被告张某乙,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住卢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刘志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文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