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卢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卢民初字第113号原告张某甲,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住卢龙县。被告张某乙,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住卢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刘志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文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