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洞民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罗柱华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柱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洞民初字第1443号原告罗柱华,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雷少华,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砚龙路西侧16号1-2楼。负责人肖楚,该支公司经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柱华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柱华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柱华负担。审判员 肖黛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梅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