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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民申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池雪文、黄孝其与周辉、田云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池雪文,黄孝其,周辉,田云华,张华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申字第1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池雪文。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孝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云华。原审第三人:张华国。再审申请人池雪文、黄孝其因与被申请人周辉、田云华、原审第三人张华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浙台民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池雪文、黄孝其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在被车撞坏房屋的所有权已经登记在两申请人名下,且确实被撞坏,损失的数额已经申请法院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一、二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当。池雪文、黄孝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周辉驾驶被申请人田云华所有的浙J×××××号小型普通客车撞入现房产证登记在申请人池雪文、黄孝其名下、土地证仍登记在张华国父母名下的南城街道山后村民宅的事实清楚,双方对该事实均没有异议。后在黄岩区南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田云华与张华国达成了赔偿协议,且赔偿款已付清,张华国对讼争房屋也进行了修复。至于该赔偿款最终归属与分配的问题,有赖于池雪文、黄孝其与张华国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故一、二审判决驳回池雪文、黄孝其的诉讼请求得当。综上,池雪文、黄孝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池雪文、黄孝其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金立友审 判 员 罗武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卢敏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