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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知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王贤达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踏(中国)有限公司,王贤达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知初字第50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世家。委托代理人:陈壮良。被告:王贤达。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贤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钢杰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马艺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冯韩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