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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川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汪建平与魏光才,任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建平,魏光才,任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川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汪建平,男,生于1982年5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魏光才,男,生于1963年11月10日,汉族。被执行人任小梅,女,生于1971年8月6日,汉族。汪建平申请执行魏光才、任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本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通川民保字第4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魏某某所有的房屋一套。在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3)通川民保字第45-1号民事裁定书对魏某某所有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宗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