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菏牡执字第3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李涛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潍坊昌大肥料有限公司,菏泽昌大肥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牡执字第338-3号申请执行人李涛,职工。被执行人潍坊昌大肥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庆然,经理。被执行人菏泽昌大肥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庆然,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于二O一三年四月十一日、二O一三年八月五日分别以(2013)菏牡执字第338号、(2013)菏牡执字第33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菏泽昌大肥料有限公司五万吨级控释肥设备两套、十万吨级BB肥(掺混肥)设备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菏泽昌大肥料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菏泽昌大肥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五万吨级控释肥设备两套、十万吨级BB肥(掺混肥)设备一套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大鹏审判员  崔思颢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红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