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中法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新南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及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四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新南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弘昌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新南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南公司)合作经营及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4月8日本院作出(2009)信中法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新南公司承担诉讼费41800元。判决书生效后,新南公司未履行判决所确认的义务。弘昌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对新南公司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新南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弘昌公司同意本院向其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新南公司有履行能力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信中法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向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受偿的41800元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河南新南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荣光审判员 曾 峰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闫茹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