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刑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王明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刑二初字第15��公诉机关临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明强,绰号“日本”,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芮城县学张乡斜口村农民。2009年9月2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芮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8年11月16日被刑拘,2009年10月12日被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9日被万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临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临猗县看守所。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第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明强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姚战雷、被告人王明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23日左右,被告人王明强与刘某(另案处理)预谋盗窃摩托车。7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明强乘坐刘某的摩托车从河津窜至临晋镇网吧门口,由刘某负责望风,王明强用自制的T字改锥将被害人王某的价值3506元的红色豪爵铃木摩托车电门锁打开盗走。在返回途中,王明强驾驶被盗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抓获。该车已追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明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领条、王明强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万荣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王某证言一份、被害人王某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强目无国法,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下:被告人王明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撤销芮城县人民法院(2009)芮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三年零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李 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廉晓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