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神民初字第027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奥永强与王成军、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永强,王成军,杨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初字第02728号原告奥永强,男,汉族,住神木。被告王成军,男,汉族,住神木。被告杨涛,男,汉族,住神木。本院在审理奥永强诉王成军、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奥永强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永强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关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改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