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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绥民前所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绥民前所初字第00408号原告杨某甲,男,现住绥中县西甸子镇。被告杨某乙,男,现住绥中县西甸子镇。原告某甲诉被告杨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国荣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3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被告杨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甲诉称,我与被告同屯居住。国家电网0035号塔建在原告果树地有33棵果树被征用,其中有放掉和没放掉抹油漆的果树8棵。被征用的33棵果树补偿款被被告非法占有,共计39600元。找村干部解决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侵权非法领取并占有的果树补偿款39600元(已给付30000元)。被告杨乙辩称,原告说的与事实不符,我不差他钱,树钱不在我卡里。经审理查明,原告杨甲与被告杨乙同村同屯居住。2012年11月份,国家电网建0035号塔基,需征用原被告家的果树。经X村村民委员会原村主任牛X,将含有原告的果树登记在被告杨乙的名下,补偿款也都打到被告的卡里。到果树补偿款发放时,村委会知道0035号塔基登记在杨乙名下被征用的果树含有原告的果树后,让原被告自己去分清、核实各自被征用的果树棵数。原被告将建塔基划有白线并抹了油漆的果树进行了清点,清点原告的果树是25棵,但白线外面有原告8棵抹有油漆的果树没有清点。被告按照清点的25棵果树,每棵1200元,给原告果树补偿款3万元。原告没有清点的8棵果树,补偿款应为9600元,该8棵果树是否被征占,补偿款是否打到被告的卡里,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现8棵果树仍由原告经营。后来第二次征用原被告的果树时,有原被告双方在场确认了原被告的果树棵数,没有再抹油漆,将补偿款也都发放到原被告各自的卡里。原告杨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林木执照,用以证明原告被征用的果树有合法手续;2、西甸子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二份),用以证明被征用抹有油漆的果树补偿款发放在被告的卡里。被告杨X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牛X证明和杨甲出具的收款收据,用以证明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果树补偿款3万元,确认双方的果树棵数与钱数准确;2、现场核量勘查记录,用以证明杨甲第二次被征用的果树棵数并含有喷油漆的果树。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予以采信;证据2,证明抹油漆的果树被征占及已给付补偿款的事实,缺少其他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无异议,予以采信;证据2,能证明杨X第二次被征用的果树棵数,但不能证明含有喷油漆的果树。本院认为,国家电网征用原告杨甲与被告杨乙两家的果树,但将原告家的果树错登记在被告家的名下,并将补偿款也错误地发放到被告的卡里。村委会知道发错后,让原被告自己去查清各自被征用的果树棵数,原被告又将划有白线建塔基的部分果树进行了清点,而白线外抹有油漆的原告8棵果树没有清点,也没有给原告果树补偿款。该8棵果树是否被征占,补偿款是否发放到被告的卡里,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且该8棵果树仍由原告经营管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8棵果树补偿款,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邮寄送达费200元,共计600元(原告预交1000元),由原告杨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国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袁 丹附:本法律文书援引相关法律条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