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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知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方合生与浙江千岛湖鱼味馆有限公司、淳安县千岛湖金刚刺酒厂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219号原告:方合生。被告:浙江千岛湖鱼味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建敏。委托代理人:张承进。被告:淳安县千岛湖金刚刺酒厂。法定代表人:汪国平。委托代理人:朱宏伟。原告方合生诉被告浙江千岛湖鱼味馆有限公司、淳安县千岛湖金刚刺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浙江千岛湖鱼味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承进、被告淳安县千岛湖金刚刺酒厂的委托代理人朱宏伟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方合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方合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合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5元,由原告方合生负担。原告方合生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审 判 长  潘才敏代理审判员  徐 珺人民陪审员  廖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傅灿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