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8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魏秀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魏秀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847号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11、12、13、14楼,京基一百大厦裙楼101中101F、131和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2楼及3楼全层。负责人方洁玲,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波,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811711201。委托代理人詹佳望,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010733624。被告魏秀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案件中止审理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饶 弢人民陪审员  钟悦欢人民陪审员  赵 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常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