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8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魏秀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魏秀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847号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11、12、13、14楼,京基一百大厦裙楼101中101F、131和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2楼及3楼全层。负责人方洁玲,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波,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811711201。委托代理人詹佳望,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010733624。被告魏秀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案件中止审理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饶 弢人民陪审员 钟悦欢人民陪审员 赵 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常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