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衢商终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杨忠良与袁金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金兔,杨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金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忠良。上诉人袁金兔为与被上诉人杨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3)衢江商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上诉人袁金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袁金兔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尹秋审 判 员 何小丽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楼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