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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商终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杨忠良与袁金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金兔,杨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金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忠良。上诉人袁金兔为与被上诉人杨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3)衢江商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上诉人袁金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袁金兔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尹秋审 判 员  何小丽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楼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