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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终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刘亚峰与刘西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亚峰,刘西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终字第15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亚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西平,上诉人刘亚峰因与被上诉人刘西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沛县人民法院(2012)沛大民初字第0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2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刘亚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玉峰,被上诉人刘西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少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致使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沛县人民法院(2012)沛大民初字第01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沛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退还刘亚峰。审 判 长  沈慧娟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代理审判员  周美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东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