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5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连云港紫玉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紫玉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5104号原告连云港紫玉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紫云公寓**楼****门面房。法定代表人徐素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培龙。被告王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紫玉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应当依法交纳公告费,经本院催交后仍未交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崔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段潇潇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