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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35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郑永锋与姚珏、李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锋,姚珏,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3598号申请执行人郑永锋。被执行人姚珏。被执行人李萍。郑永锋诉姚珏、李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72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姚珏、李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永锋于2013年12月7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姚珏、李萍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姚珏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一套;。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生效后五日内按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所得款项用以清偿债务。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胜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石会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