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广志与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志,霍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32号原告李广志被告霍平本院在李广志诉被告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李广志承担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