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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易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易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75号原告范某某,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被告易某某,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易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曾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