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江汉民催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李如忠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桐城市奥星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江汉民催字第00061号申请人:安徽省桐城市奥星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如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俊,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系安徽省桐城市奥星包装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安徽省桐城市奥星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3020005323156183、出票人名称:华润新龙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名称: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5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1月29日、付款行名称:中信银行武汉分行、金额为人民币15572.25元)的票据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安徽省桐城市奥星包装有限公司遗失的汇票号3020005323156183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省桐城市奥星包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桐城市奥星包装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小娜审判员  朱少柏审判员  胡 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肖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