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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杨商初字第0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赵锦洲与李秀祥、周福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灌杨商初字第0065号原告赵锦洲,居民。委托代理人严立山。被告李秀祥,居民。被告周福才,居民。原告赵锦洲诉被告李秀祥、周福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锦洲的代理人严立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秀祥、周福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锦洲诉称,2012年5月10日,被告李秀祥因做生意急需资金,由被告周某担保,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后被告李秀祥以种种借口拖延不还,被告周某也未督促借款人还款,两被告的行为违反诚信。现原告要求被告李秀祥归还借款10万元、违约金2万元和从2012年8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计算利息,被告周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秀祥、周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秀祥因做生意缺乏资金,2012年5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周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按印,上载明:“今借到赵锦洲身份证号码××)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月息叁分,利息月结,定于12年8月10日之前归还,过期愿承担违约金贰万元整。借款人:李秀祥,担保人:周某,2012年5月10”。同时作为担保人的周某又在借条下签名、按印,上载明:“担保人周某承诺若借款人李秀祥到期不能归还本息,我愿代其归还,担保人:周某”。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其诉求被告李秀祥归还借款10万元、违约金2万元和从2012年8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计算利息,被告周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要求变更为被告李秀祥归还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计算,从2012年5月10日起至法院确定被告李秀祥给付之日止,被告周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原告身份证、被告李秀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及原告当庭陈述的部分内容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秀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周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按印,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的借贷、担保关系。从担保内容看,被告周某系一般保证。期满后,在原告多次催要下,作为借款人的被告李秀祥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李秀祥怠于履行义务。对原告诉求被告李秀祥归还借款10万元、违约金2万元和从2012年8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计算利息的请求,要求将诉求变更为被告李秀祥归还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计算,从2012年5月10日起至法院确定被告李秀祥给付之日止,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据法律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从保证内容看,被告周某未明确说明该类似内容,故被告周某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原告与被告李秀祥约定还款期满后的保证期间6个月内,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未对债务人的被告李秀祥提起起诉,保证人周某已免除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周某承担连带偿还本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秀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赵锦洲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按本金10万元,月息3分计算,从2012年5月10日起计算到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锦洲在本案中对被告周福才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秀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 判 长  王德军代理审判员  杨俊伟人民陪审员  于从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加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