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3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石明月与张立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明月,张立洁,王贵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3226号原告石明月,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爽,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立洁,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被告王贵勇,女,1970年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明月诉被告张立洁、王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明月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立洁、王贵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明月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记员果继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