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湖知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爱妹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徐爱妹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湖知初字第13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文耀。委托代理人:郑计欣。被告:徐爱妹。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爱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爱妹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爱妹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爱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莹代理审判员 项炯人民陪审员 焦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沈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