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中民一终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何某某与李某某离婚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中民一终字第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李仕华,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普进飞,云南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何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2013)江民一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某某又以同意原判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上诉人何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万江审 判 员 范兴林代理审判员 周子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师芹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