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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三法立民督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立民督字第2号钱伟乐申请钱影娴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伟乐,钱影娴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3)佛三法立民督字第2号申请人:钱伟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被申请人:钱影娴,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申请人钱伟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钱影娴于2011年12月31日向申请人借款500000元,约定于2012年12月31日还款,并以三水区西南街道张乐街4号之101商铺为财产清偿担保。被申请人至今未按约定还款。现申请人钱伟乐要求被申请人钱影娴立即偿还借款5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钱影娴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钱伟乐借款5000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麦景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梁淑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