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三法立民督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立民督字第2号钱伟乐申请钱影娴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伟乐,钱影娴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3)佛三法立民督字第2号申请人:钱伟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被申请人:钱影娴,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申请人钱伟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钱影娴于2011年12月31日向申请人借款500000元,约定于2012年12月31日还款,并以三水区西南街道张乐街4号之101商铺为财产清偿担保。被申请人至今未按约定还款。现申请人钱伟乐要求被申请人钱影娴立即偿还借款5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钱影娴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钱伟乐借款5000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麦景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梁淑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