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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郑加来,延吉市房产局其他一审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加来,延吉市房产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延行初字第60号原告郑加来,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被告延吉市房产局。法定代表人金勇文,局长。原告郑加来诉被告延吉市房产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以先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加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相根审判员  司信吉审判员  刘世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美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