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郑加来,延吉市房产局其他一审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加来,延吉市房产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延行初字第60号原告郑加来,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被告延吉市房产局。法定代表人金勇文,局长。原告郑加来诉被告延吉市房产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以先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加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相根审判员 司信吉审判员 刘世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美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