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宋某甲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沭刑初字第111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甲,中共党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3]10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甲犯贪污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仲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2年11月,被告人宋某甲在担任沭阳县沭城镇章集街道小穆庄会计、村负责人期间,在协助沭城镇人民政府从事低保资金发放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将本村村民宋某甲、宋某乙、左某甲等九户低保户的“一折通”存折截留在自己手中,本人或安排他人多次从中提取现金,并将其中的28218元侵吞。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宋某甲、宋某乙、左某甲等人的证言及银行凭证等书证证明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在协助国家机关从事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11月,被告人宋某甲在担任沭阳县沭城镇章集街道小穆庄村八庙片会计、村负责人期间,经与其他村干部商定后,或将“低保户”的“一折通”存折截留,或以存在“合并户”等名义将已发放的存折收回,本人或安排他人,多次从本村村民宋某甲、宋某乙、左某甲、曾某甲、仲某甲、姜某乙、刘某甲、姜某甲、宋某丙等九户“低保户”的“一折通”存折中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16365元,分别用于村集体开支、向“低保户”发还“低保金”、代缴“低保户”应交费用、向其他困难户发放补助金,并将其中的28218元占为己有,用于家庭支出。2013年8月14日,被告人宋某甲经沭阳县人民检察院电话传唤后,主动到该院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向中共沭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的,且均具有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宋某甲供述:经与其他村干部商量后,或将“低保户”的“一折通”存折截留,或以存在“合并户”等名义将宋某甲、宋某乙、左某甲等九户低保户的存折收回或截留在自己手中,本人或安排他人多次从中提取现金,共计116365元,用于支付低保户的低保金为32640元,用于冲抵低保户应缴纳的费用共计19067元,用于村里事物开支共计18600元,用于发放给村里其他困难户补助17840元,将剩余的低保金28218元截留用于自己的开销。该供述得到证人宋某甲、宋某乙、左某甲、刘某甲、姜某甲、宋某乙、曾某甲、严某、姜某乙、阮某、宋某丙、姜某丙、王某甲、姜某丁、郑某、宋某丁、姜某戊、王某乙、曾某乙、曾某丙、宋某戊、陈某、姜某己证言,以及宋某甲等九户低保存折交易记录、银行取款凭证、左某甲等人于2006-2013年应缴费用的相关票据、收条,小穆庄村用于支付各项工人工资等开支的相关票据等证据印证,足以认定。2.沭阳县人民政府章集街道办出具的被告人宋某甲的任职证明,证实被告人宋某甲在村里任职的情况。3.“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了本案的发破案情况及被告人宋某甲经电话传唤主动归案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在履行其所任村干部的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属于村集体经手管理的资金,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甲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但指控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宋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在案发前后能积极退赃,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止。)二、对被告人宋某甲已退出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尹文光人民陪审员 耿立义人民陪审员 沈海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卫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