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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杜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杜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887号原告孙某某,女1976年8月14日出生。被告杜某某,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杜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振平审 判 员  李霞波人民陪审员  李 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秦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