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杜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杜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887号原告孙某某,女1976年8月14日出生。被告杜某某,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杜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振平审 判 员 李霞波人民陪审员 李 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秦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