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刑执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陈祥聪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祥聪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马刑执字第00621号罪犯陈祥聪,男,1970年2月1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罪犯陈祥聪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5日以(2010)肥东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陈祥聪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4月8日以(2010)合刑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1月7日至2016年11月6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陈祥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祥聪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0年6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1年7月、2013年9月表扬,2012年6月记功。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祥聪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祥聪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7日至2016年元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曹宁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季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