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法执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张勇申请关忠伟民间借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关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五法执字第1075号申请执行人张勇。被执行人关忠伟。本院在执行张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关忠伟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延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