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6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刘建权与西安新通药物研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权,西安新通药物研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173号原告:刘建权,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新通药物研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登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南,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沙萍霞,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权与被告西安新通药物研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权于2013年1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权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由原告负担5元。代理审判员 孙文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沈蓓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