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洪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肖伟申请张红艳、何强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伟,张红艳,何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洪民保字第1号原告肖伟,男,生于1989年5月6日,汉族。被告张红艳,女,生于1970年10月15日,汉族。被告何强,男,生于1969年1月2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肖伟诉张红艳、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伟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何强位于青岗镇政府街一楼36.5平方米的门面房一间(产权证号0010645号)以及位于青岗镇政府街四楼120.8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0010641号)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肖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了确保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何强所有的位于射洪县青岗镇政府街一楼36.5平方米的门面房一间(产权证号0010645号)以及位于射洪县青岗镇政府街四楼120.8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0010641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从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何强负责看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变卖、毁损、转让、赠与或设定他项权利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晓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冰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