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松执民字第8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睦银、翁信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睦银,翁信宝,叶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891-3号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季大设。被执行人徐睦银。被执行人翁信宝。被执行人叶继龙。本院在执行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睦银、翁信宝、叶继龙(2013)丽松执民字第89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丽松执民字第891号案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