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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XX海与黎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海,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XX海,男。被执行人黎明,男。法定代表人景建国,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XX海与被执行人黎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宁民初字第006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腾交房屋一套,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现已主动将房屋腾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宁民初字第0067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进平审判员  高 林审判员  赵连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