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XX海与黎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海,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XX海,男。被执行人黎明,男。法定代表人景建国,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XX海与被执行人黎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宁民初字第006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腾交房屋一套,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现已主动将房屋腾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宁民初字第0067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进平审判员 高 林审判员 赵连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