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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立刑监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刘爱红伪证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邢立刑监字第22号刘爱红:你为犯伪证罪一案,不服本院(2013)邢刑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以申诉人委托徐秀阁、王先平代为领取,领导要求徐秀阁暂时不要将补助发给困难户,也不要对其他人说,申诉人听从徐秀阁安排,没有向任何人说出徐秀阁代领补助一事。公安人员应当告知申诉人的证言与哪个案件有关,要侦查的是什么案件,公安人员并没有告知申诉人这个案件是什么案件,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因为严重违反规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徐秀阁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你在该案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言,意图隐匿罪证,已构成伪证罪。你申诉主张未向派出所人员说出实情系领导安排,该主张与原审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主张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严重违反规定无法律依据,原裁定并无不妥。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