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特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应赞寿、航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应赞寿,航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特字第59号申请人:应赞寿。委托代理人:吕朝统。被申请人:航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行。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应赞寿与被申请人航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应赞寿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审 判 长 陈飞峰人民陪审员 朱仙娥人民陪审员 梅 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章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