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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日民一终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朱秀霞与王兆祥、朱维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民一终字第9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兆祥。委托代理人:贾孝涛,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秀霞,女。委托代理人:吕洪祥。原审被告:朱维太。原审被告:莒县安达车队。上诉人王兆祥因与被上诉人朱秀霞、原审被告朱维太、莒县安达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3)莒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兆祥于2013年12月10日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兆祥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兆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上诉人王兆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张 琳代理审判员 张锦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魏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