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碚法民初字第05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余彪与重庆北源玻璃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彪,重庆北源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5470号原告余彪。委托代理人邱华、成应平,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北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黄桷树人路34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0059-8。法定代表人谭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文凯。委托代理人宗希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彪与被告重庆北源玻璃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彪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余彪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