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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邱某、程某等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邱某,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699号原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无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邱某,无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袁某,无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某、程某、袁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0984号刑事判决,认定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程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0984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程某、原审被告人邱某、袁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程某要求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撤回上诉。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09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锐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许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