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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初字第3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湖南容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周定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容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周定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民初字第3461号原告湖南容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中意路267号前诚公寓1栋111房。法定代表人陈筱,账务总监。委托代理人胡细罗,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周定良,男,汉族,1972年11月25日生。原告湖南容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周定良(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申遇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细罗到庭参与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购买工程机械设备的需要,向原告申请借款,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于2011年7月24日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据》、《还款计划表》等。被告向原告借款138000元,约定利息2000元,共计应付140000元,用于购买一台工程机械,实际还款期限自2011年9月10日至2012年8月10日止,每月还款11667元,共计12个月,双方约定对权利与义务、费用、违约责任、纠纷的解决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截止2013年6月20日却仅归还了134402元借款,迄今被告尚欠原告借款及违约金共计22581元。经原告多次上门催促,被告依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5602元及违约金16979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3年10月10日)合计人民币2258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因购买工程机械设备的需要,向原告申请借款,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于2011年7月24日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据》、《还款计划表》等。被告向原告借款138000元,约定利息2000元,共计应付140000元,用于购买一台工程机械,实际还款期限自2011年9月10日至2012年8月10日止,每月还款11667元,共计12个月,双方约定对权利与义务、费用、违约责任、纠纷的解决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截止2013年6月20日却仅归还了134402元借款,尚欠原告借款本息5602元。原告经多次未成,遂于2013年11月6日诉来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请求被告承担违约金16979元和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10000元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借款申请人申明、借款协议、借据、还款计划表、付款明细表、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38000元,利息2000元,共计140000元,被告的还款期限从2011年9月10日至2012年8月10日止,期限到后,被告仍然尚欠原告本息5602元,被告应当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民事责任,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偿付违约金16979元以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定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湖南容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息56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08元,由被告周定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遇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思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