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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执字第20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臧瑞芳与被执行人牟云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瑞芳,牟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2044-2号申请执行人:臧瑞芳,女,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牟云明,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臧瑞芳与被执行人牟云明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臧瑞芳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33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牟云明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牟云明的银行存款1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杜云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