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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初字第02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2369号原告王某甲。诉讼代理人牛某某,魏县正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0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雪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史法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