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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64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俊科审 判 员  韩晓燕代理审判员  刘世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谢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