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64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俊科审 判 员 韩晓燕代理审判员 刘世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谢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