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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27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尹承华、尹建伟等与戴秀荣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承华,尹建伟,尹红伟,尹建锋,尹建国,戴秀荣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2718号原告:尹承华。原告:尹建伟。原告:尹红伟。原告:尹建锋。原告:尹建国。委托代理人:王尚彬,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广彦,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秀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承华、尹建伟、尹红伟、尹建锋、尹建国与被告戴秀荣共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1189元,由原告尹承华、尹建伟、尹红伟、尹建锋、尹建国负担。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