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仑行审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姚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甬仑行审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俞科龙。被执行人姚海生。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于2013年7月2日作出仑运罚决字(2012)第3302065120131002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于2013年5月3日下午驾驶浙B6A2**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对被执行人姚海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执行人既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申请执行人依法送达限期履行的催告书十日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作出的仑运罚决字(2012)第33020651201310021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献军审 判 员 乐国伦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璐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