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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龙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陈继长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沈克雨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沈某,吉水县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龙民初字第48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叶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徐某。委托代理人:肖某。被告:沈某。被告:吉水县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原告陈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沈某、吉水县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方君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连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