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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执字第3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广西锦辉铁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锦辉铁路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398-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锦辉铁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浦路7号世纪商都711、715号。法定代表人易晖,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A栋29层B1、C1单元。法定代表人赵泽成,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市民二终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并于2012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西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拥有广西超智铁路广明码头铁路专用线65%的股权,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广西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广西超智铁路广明码头铁路专用线的应得收入(分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