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海鱼与被上诉人涉县吕祖祠旅游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海鱼,涉县吕祖祠旅游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海鱼。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涉县吕祖祠旅游公司。负责人,江申未。上诉人赵海鱼因与被上诉人涉县吕祖祠旅游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涉县人民法院(2009)涉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涉县人民法院(2009)涉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贾梅录审判员  宋世忠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常新蕊 来自